发现妻子跟人偷情,打不得骂不得?要补偿费被判敲诈勒索罪,对吗?
路某上诉,二审淄博中院认为,虽然刘某不道德行为在先,但刘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,即路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,最终判决驳回了路某的上诉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报道中,也提到了,路某在捉奸过程中,也存在“路某拳打刘某,以及说的 " 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弄山上活埋了 " 等类似的话”行为,刘某给钱是因为," 一开始他进门的时候用拳头打我头部,他还用手机拍照、录像,我当时害怕他把这些照片、视频流传出去…… " 很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其他构成要件,但是,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则是二审法院的那句,“路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”。
司法实践中,在离婚案件中,婚内出轨的一方,是有判决支持对方索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。根据法律规定,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。网上判例显示,《离婚协议书》明确载明,其具有婚外情,严重破坏家庭关系,并不知悔改,且在蔚芳知情的情况下,公然与第三者通奸,无视蔚芳的感受,给蔚芳造成极大的精神和身体伤害。据此,蔚芳依法可要求李刚进行赔偿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的规定,结合李刚的侵权程度,本院酌定李刚赔偿蔚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。
这就要看,勾引并且通奸有配偶的,是否构成了违法或是侵权行为。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,并且立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,也就是说,偷情者,是应该知道自己跟有配偶的一方发生性关系,是侵害了有配偶对方的忠诚权利的,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法律关系的。基于该违法、侵权行为,有过错方对过错方进行赔偿,不是有法律依据吗?在因通奸引发的杀人刑事案件中,法院判决书往往也会认定,受害人具有一定过错。
曾经有律师在自媒体平台的视频里公开宣扬:睡别人的老婆如果在男女自愿的情况下属于偷情,这种情况下不违法也不犯罪。对方老公和自己老婆无权主张赔偿。若是对方老公用其他手段进行威胁或者伤害的情况,还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。
该视频发布后,遭到了一致性的批判,认为其不仅曲解了法律规定的精神,而且带坏了社会会风气。不过这个律师其实也讲出了一个司法现实,不少的执法司法机关,对于通奸行为,根本没有纳入违法的思想认识,对于受害方,根本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保护责任。可以说,以上的这个司法判例,就是以上视频里的内容翻版。
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内容,勾搭婚内女方的刘某的行为,“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,即路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”。按照如此理解的话,以后发现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婚内出轨的话,就算知道了,也不能去捉奸,否则不仅不能出气,还可能受到再一次的侮辱。因为,就算捉奸了,也只能打不得,骂不得,更不能索要赔偿,否则的话,轻则自己违法,重则还要会被判刑。
连通奸者都心虚心虚到主动提出赔钱补偿的事,到了司法程序,却成了“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”。真是捉奸有风险,轻则拘留,重则判刑,难不成了,被戴了绿帽子的,成了过错方,司法保护通奸者?究竟是司法理念出了错误,还是立法精神、社会大众出了错误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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